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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与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时间: 2021-01-20 16:08:46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21-01-20 16:08:46

【案情简介】

2020721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向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移交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申请人的39件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委托娄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童某是该系列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20198月,童某与该服务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成为一名网约车司机,合同约定童某按月支付车辆租赁费4200元,但童某自20201月起未支付租金,至今欠付租金3080元,经过催讨,仍不支付,随后该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童某支付欠付租金、违约金及滞纳金合计3388元。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启动调解前置程序,委托娄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当天,童某的妻子刘某经童某授权,代表童某来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代童某参加调解。调解员经与刘某交谈后得知,童某于201910月份突发疾病,目前还在康复阶段,所以未能前来参加调解,童某对欠付租金的事实予以认可,对欠付的金额也表示没有异议,但因为现在面临经济困难,希望对方公司可以做出让步。某公司代理人薛某表示,童某1月份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公司于2020213日将租赁车辆拖回,此次起诉要求童某支付的是2020.1.23-2.1322天的租金。实际上,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因童某违约,车辆被公司拖回,合同已经实际解除。公司考虑到童某困难,只要求童某支付租金,并未追究其违约责任。

调解员认为,根据《合同法》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则上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进行履行,童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确实存在违约行为。

但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于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于20202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可以认定童某未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政府采取严格的小区封闭政策,人员均隔离在家,导致网约车司机收入锐减,甚至没有收入,又要承担租金贷款,许多网约车司机生活陷入困顿,压力越来越大,对于突发疾病的童某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希望某公司可以适当的作出一些让步。该公司的代理人经过沟通,表示能够理解,愿意让步。

【调解结果】

双方一致同意车辆租赁合同即日解除,童某向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车辆租赁费800元,双方就此再无纠葛。

【案例点评】

2020年,开局一场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很多人的节奏和计划,网约车行业深受影响,在封路、停运、隔离等措施面前,大多数司机只能困守家中,在没有收入来源的同时,还需要向支付车辆租赁费等费用,入不敷出,经济陷入困难。可以说,新冠肺炎疫情对车辆租赁合同履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引发了一系列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除了要引导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时进行沟通协商,互相理解。同时,还要关注国家有关部门的权威解答、释疑,引导当事人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适当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在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实现互惠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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