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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7人与王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时间: 2020-07-28 17:02:33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20-07-28 17:02:33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6日晚,苏州工业园区某街道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内某学校施工工地上有人因工资发放问题发生纠纷,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是该工地水电项目负责人王某与张某某等7人因工资发放以及是否继续雇用问题发生争吵。做好现场安抚工作后,民警将相关情况通报某街道驻派出所调解室,建议派出所调解室进行调解。4月17日上午,某街道驻派出所调解室专职人民调解员主动联系纠纷双方征询调解意愿,双方均同意通过调解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开始前,人民调解员首先向调解双方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经了解:2019年,苏州工业园区某学校启动项目建设,将项目水电工程分包给王某,由王某某负责水电方面的施工。2020年3月中旬,工程方要求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王某手下人手紧缺,经人介绍联系到张某某,加入工程建设队伍参与水电施工。王某和张某某等人口头约定,临时雇用张某某等7人,每人每天工资为200元,雇用期为2-3个月。4月16日,王某通知张某某等人,因工程进度已完成,要解除临时雇用关系,待工资结算后,张某某等人尽快搬离工地。而张某某等7人认为,之前说好的雇用2-3个月他们才过来的,现在做了1个月不到就要赶他们走,王某违反了约定,要给他们补偿。4月16日晚上,张某某等人酒后找王某进行理论,产生冲突报警。
        调解时,人民调解员首先告知了调解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对涉黑涉恶线索进行排查询问。然后分别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作为申请方代表,张某某表示:自己一行七人主要在苏锡常沪等地接一些短工,前段时间在常州工地上干活,经朋友介绍听说这边工地可以做2-3个月才特地从常州过来的,现在才干了1个月就说不让干了,不能接受,要求继续在工地上干活。如果非要他们走,王某应该给予赔偿。而被申请人王某则认为:当初因为赶工程进度才临时雇用了张某某等7人,原本预估需要2-3个月才能赶上进度,现在提前完成了任务量,工地上不需要这么多人了,没有必要再留张某某等人在工地上。而且双方当初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口说无凭,只能按照张某某7人的工作量结清工资,不可能给他们任何赔偿。
        对此,人民调解员总结出本案争议的焦点:1、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否有约束力?2、王某提前解除雇用关系,是否应当进行赔偿?
        人民调解员认为:1、关于口头合同的效力问题。口头合同是基于合同双方的信赖关系而达成一致的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证据,较易引发纠纷。但只要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其效力与书面合同并无区别,合同双方都要受口头合同约束。本案中,虽然双方并无签订书面合同,但对雇用人数、雇用日工资、雇用期限等内容双方达成了一致,口头合同成立。而且双方对此项事实均无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口头合同是真实存在的,双方都要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2、关于提前解除雇用关系,是否违约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的口头合同真实有效,约定了2-3个月的雇用期,但是合同履行到1个月的时候,王某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因工程任务提前完成,继续履行合同不现实,而提前解除合同,并未对张某某等人造成太多经济损失。因此,人民调解员建议,双方友好协商解除临时雇用关系,王某尽快结清张某某等人的人工工资,再支付1400元的违约赔偿,张某某等人收到工资款和赔偿款后,立即搬离工地。
         经过人民调解员的几轮释法说理,双方最终同意调解员的建议方案。王某当场结清了工人工资,张某某等人承诺当天搬离工地。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调解结果】
        经调解:1、王某一次性支付张某某等7人劳务工资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肆万壹仟叁佰(¥41300)元整,每人获得人民币伍仟玖佰(¥5900)元整。2、钱款收到后工人搬离工地,今后不得再为此事骚扰工地正常施工。3、上述条款履行后,此事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纠葛。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快速处理群体性纠纷的典型案例。首先,建立基层派出所与调解室的信息对接机制,把出警人员发展成我们矛盾纠纷排查员、信息员,在出警过程中发现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苗头的,及时反馈给人民调解员。其实,人民调剂员主动介入、快速处理。矛盾纠纷发生的第二天一早,人民调解员就主动联系双方组织调解,当天下午就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快速、精准的将矛盾化解在萌芽。最后,本案给其他同类案件的处置提供了参考样本,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释法明理,最终让矛盾双方都心服口服,从而达成一致。外来务工群体作为城市的建设者,因其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遇到问题容易冲动行事,通过暴力等不正当手段维权。在日常调解中,人民调解员不仅要处理好个案,也要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外来务工人员规范签订合同,遇事找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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