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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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某某水果店不服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0-04-09 10:13:10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20-04-09 10:13:10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某某水果店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园市监案字〔2019〕S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19年12月9日决定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2020年1月21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苏园市监案字〔2019〕S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的主要意见:1.哥伦比亚燕窝果是燕窝果的一个品种,该品种原产地是哥伦比亚,但不代表产地是哥伦比亚,申请人不存在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的行为。2.举报人在购买前已明知产地为海南,申请人并未欺诈和误导消费者。3.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于听证通知书告知的内容,被申请人这一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园市监案字〔2019〕S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均系复印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主要答辩意见:

1.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1)申请人销售的“燕窝果”并非产自哥伦比亚,而是产自海南,但申请人却在商品标签上标注“哥伦比亚燕窝果”,且在销售时确认产地是哥伦比亚,该行为误导了消费者。(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哥伦比亚燕窝果”是一类水果品种名称。(3)被申请人虽然在处罚时变更了法律依据,但无需重新告知申请人。2.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并无不当。3.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已告知申请人,其存在“标注虚假产地”及“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两个违法行为。虽然最终的处罚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申请人已在听证时就此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故无需重新告知。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均系复印件)和依据:消费者投诉登记表及举报材料、视听资料及整理稿、询问(调查)笔录、出库单、收款清单、产地认定证书、海南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说明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案件协助调查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延期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辩意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12月,本案举报人曾在申请人处多次购买燕窝果,其间,举报人2017年11月6日将其购买过程全程录像,该视听资料显示:申请人当天销售的燕窝果标签上标有“哥伦比亚燕窝果68元/个”字样,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回答举报人询问时确认燕窝果产地是哥伦比亚。后举报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2017年12月21日收到该举报并立案调查。行政处理期间,被申请人曾多次询问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该人员表示申请人销售燕窝果时曾使用“哥伦比亚燕窝果68元/个”和“燕窝果68元/个”两种标签,但均为同一种产自海南的燕窝果(由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供货)。

为查明案件事实,被申请人还曾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寄送案件协助调查函,请该局核查上海某某有限公司销售的燕窝果是否为哥伦比亚进口,截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未收到回复。被申请人还延长了办案期限,并于2019年8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申请人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存在“标注虚假产地”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两个违法行为。因申请人申请听证,被申请人2019年10月15日举行听证,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于同月24日作出苏园市监案字〔2019〕S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决定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于其后送达了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分别提供的消费者投诉登记表及举报材料、视听资料及整理稿、询问(调查)笔录、出库单、收款清单、产地认定证书、海南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说明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案件协助调查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延期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辩意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意见,本机关综合评判如下:

1.虽然被申请人在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认定申请人涉嫌“标注虚假产地”和“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但在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仅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故行政复议阶段应审查申请人是否“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申请人提供的出库单、收款清单、产地认定证书等材料对涉案水果名称有诸多表述,例如“燕窝果”“麒麟果”“火龙果”等,但未使用“哥伦比亚燕窝果”这一名称。苏州市农副产品流通协会并非水果品种证明的权威机构,且其提供的材料也并未介绍“哥伦比亚燕窝果”,故申请人提出“‘哥伦比亚燕窝果’是水果品名”的观点目前难以让本机关信服。

3.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哥伦比亚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只有香蕉并不包括哥伦比亚燕窝果,而且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亦确认涉案燕窝果产自海南,故涉案燕窝果实际上并不产自哥伦比亚,但基于社会一般人的认知,“哥伦比亚燕窝果”一词通常意指该燕窝果产自哥伦比亚,故申请人使用该词语客观上即存在较强的误导性。加之,在卷视听资料再现了2017年11月6日的购物场景,举报人当日曾两次询问申请人工作人员涉案燕窝果产地,均明确得到“哥伦比亚是产地”的答复,这更是直接证明申请人一方作出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4.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听证前后的处罚依据形式上有所变化,但实质上均是针对“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这一违法行为,且相关条款对应的罚则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故被申请人已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本机关认为,依法开展市场监管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苏园市监案字〔2019〕S079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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