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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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不服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0-04-09 09:10:39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20-04-09 09:10:39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19年11月10日收到该申请,并于同年11月14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2020年1月2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的举报电话答复中,提及江苏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超市)在售的97款伊利常温牛奶中,包含冷藏奶制品,且在促销活动期间未全部出柜供客户选择,不参加活动的商品数量也不符合代金券上“个别指定商品”的描述。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系复印件):商品优惠券、举报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并提供了相关材料,主要答辩意见:

1.被申请人所作回复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2.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某某超市在活动中赠与申请人的商品优惠券中载有“个别指定商品/促销不参加抵用”,某某超市实际销售的伊利常温奶制品共有97种,其中11种不参加抵用活动。被申请人认为不参加抵用的商品未明显超过标注范围,不构成虚假宣传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合法正当;3.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19年9月12日收到申请人举报后,经调查于9月20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均系复印件)和依据:商品优惠券、现场检查照片3张、现场笔录、营业执照、伊利常温牛奶信息表2份、消费投诉单、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0日,申请人在某某超市消费结账时,获赠2张商品优惠券,券上载明:“60元伊利常温牛奶代金券,减60.00,全场消费满120元可获赠此券,单笔购买伊利常温奶每满120元可抵用1张,个别指定商品/促销/礼品卡/团购/招商单位不参加抵用,有效日期: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5日。”后申请人持上述优惠券至某某超市拟购买伊利金典纯牛奶,因该商品不参加抵用活动,故申请人未实际抵用上述优惠券进行消费。2019年9月9日,申请人通过12345举报某某超市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被申请人经调查,以某某超市虚假宣传证据不足为由,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回复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某某超市向本机关陈述,其于2019年9月份向被申请人提交的97种伊利常温牛奶信息表,系其总公司江苏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提供,包含华东地区全部商家在2019年8月28日至同年9月5日活动期间的在售商品明细。某某超市共有50种伊利常温牛奶,其中39种(5种断货)参加活动,伊利金典纯牛奶等3种促销商品和另外8种个别指定商品不参加活动。活动期间,该店会按惯例在货架或地堆上对伊利常温牛奶放置是否参加活动的标识。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提供的投诉信息、商品优惠券、举报信息截图、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营业执照、伊利常温牛奶信息表、消费投诉单、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机关调取的伊利常温牛奶信息表、伊利常温牛奶缺货信息表及行政复议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某某超市开展伊利常温牛奶优惠券抵用促销活动,系商家的自主经营行为。活动期间其在货架和地堆上放置相关商品是否参加活动的引导标识,并就参加和不参加活动的商品明细向本机关做了合理说明,伊利金典纯牛奶等3种促销商品和另外8种伊利常温奶制品不参加抵用活动,符合商品优惠券的关于“个别指定商品/促销不参加抵用”的语义描述,申请人亦确认某某超市曾在伊利QQ星儿童牛奶货架上放置“此商品参加活动”标识,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超市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案中对某某超市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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