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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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0-04-08 12:06:10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20-04-08 12:06:10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举报的答复》,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19年11月3日收到该申请,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2019年12月23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曾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苏州工业园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后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举报的答复》,告知其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的主要意见:1.某某公司在涉案食品外包装上宣传“开胃”功效,属于进行功效宣传,但其包装上没有国药准字、国食健字,故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2.被申请人不依法查清事实,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同时,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奖励诉求的行为属于懒政作为。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举报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均系复印件):投诉举报函、涉案食品照片、购物凭证照片、《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举报的答复》。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主要答辩意见:

1.《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举报的答复》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申请人的请求缺乏请求权基础。2.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涉案食品外包装上确曾标有“品名 开胃陈皮糖”字样,但此处的“开胃”并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无表示功效的含义,亦未发现有虚假宣传行为,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举报事项不属于其所称的违法情形,被申请人已依法决定不予立案,故申请人不符合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3.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均系复印件)和依据:消费者投诉登记表、案件来源登记表、有关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举报的答复》、送达回证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苏州工业园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

2019年9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某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涉案食品外包装上宣传具有“开胃”功效,该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后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并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举报的答复》,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提供的投诉举报函、涉案食品照片、购物凭证照片,消费者投诉登记表、案件来源登记表、有关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举报的答复》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意见,本机关综合评判如下:

1.“开胃”一词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高频词汇,一般含义是指“增进食欲”,结合涉案食品外包装的实际情况,此处“开胃”不属于申请人所称的“药物、保健等功效宣传”,并不会误导普通消费者,且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故申请人举报事项不属于其所称的违法情形,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2.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举报人获得奖励的前提是其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被立案查处,申请人所提举报不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不予奖励。此外,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将“不予奖励”的决定补充答复申请人,虽然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理阶段未对奖励事项作出答复,但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举报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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