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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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不服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19-04-04 14:47:00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19-04-04 14:47:00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某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园市监案字〔201801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1922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苏园市监案字〔201801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不当,且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首先,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其次,即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也应首先适用“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有关罚则,而申请人投入的广告费用完全可以计算。2.行政处罚结果与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且申请人长期没有营业收入,无力承担罚款。

申请人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苏园市监案字〔20180154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均系复印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阿里巴巴订单及发票、经销商代理授权委托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检验报告、1688平台卖家操作台截图、资产负债表。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并提供了相关材料,主要答辩意见:

1.申请人在其网店上销售的“天然乳胶床垫”商品宣传页面中称“先后多次获得国家颁发的认证”“同时拥有多项产品设计专利”,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已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据,但申请人拒不提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阶段提交的证据不应被复议机关采纳,且申请人在案件调查期间未提供证明其网店广告费用的证据;申请人在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开设的1688平台上发布涉案广告,但申请人与该公司仅订立了诚信通服务合同,服务内容是网络平台认证、管理、优化、咨询及相关技术服务,并非广告费,因此应当认定涉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3.1688平台是国内领先的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且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批发为主,其浏览者多为企业,不能因浏览量低而认为其受众小,被申请人已关注申请人具有的调查后主动下架涉案产品、改正网页内容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4.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履行了立案、延期、送达等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合法、裁量适当,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均系复印件)和依据有:举报材料、询问(调查)笔录、涉案页面截图、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送达情况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涉嫌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依法负有行政处罚职责。

申请人曾向阿里巴巴公司订购了诚信通服务,该服务主要内容是:证明申请人与阿里巴巴公司订立了诚信通服务合同,由阿里巴巴公司向申请人提供身份认证、电子信息档案公示、信息优化等相关技术服务。

申请人曾通过阿里巴巴公司网店销售“天然乳胶床垫”,在该产品广告宣传页面上称“先后多次获得国家颁发的认证,同时拥有多项产品设计专利”,但未标示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在行政复议处理阶段,申请人提供了一些证据,试图证明其代理的其他产品(并非涉案产品)具有外观设计专利,但仍未能证明涉案产品“获得了认证及拥有多项产品设计专利”。

20171129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同年125日立案调查。2017121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询问了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欧超远,欧超远认可涉案页面由申请人自行发布、涉案页面上未标示专利号和专利种类。2018321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被申请人还曾向申请人发送告知短信)并于其后送达,要求申请人提供涉案产品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涉案产品来源的说明材料、授权书、合同、发票及收据;生产厂家对涉案宣传语的说明及所取得的国家相关认证和产品专利的证明;对涉案产品是否有国家认证、专利的说明及证明等,但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2018925日,被申请人作出苏园市监案告字〔2018G70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被申请人以挂号信形式送达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但该信函于2018108日被退回,被申请人遂通过公告方式送达。2019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送苏园市监案字〔201801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20万元罚款。

在本案行政处理阶段,被申请人延长了办案期限;申请人整改了涉案页面,但未向被申请人提供“涉案产品多次获得国家颁发的认证”及其在行政复议阶段所举试图证明“广告费用支出”的阿里巴巴订单及发票等证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提供的阿里巴巴订单及发票、经销商代理授权委托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举报材料,询问(调查)笔录,涉案页面截图,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送达情况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辩解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本案中,申请人宣传涉案产品“先后多次获得国家颁发的认证”“拥有多项产品设计专利”,但均未能证明其宣传内容属实,其行为显属“发布虚假广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予以处罚。2.根据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陈述,涉案广告由申请人自行发布在网上,且根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阶段提供的诚信通服务合同,阿里巴巴公司是向申请人提供身份认证、电子信息档案公示、信息优化等相关技术服务,该类服务与广告服务存在一定差异,该服务合同价款不宜认定为广告费。此外,申请人本应在行政处理阶段就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处理,但申请人201834月期间收到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后,即未能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至20191月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这近一年的时间里,申请人一直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其在行政复议阶段所举试图证明“广告费用支出”的阿里巴巴订单及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不能作为审查处罚行为合法性的证据。3.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充分考量申请人具有的量罚情节,对其作出的处罚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本机关认为,依法开展市场监管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苏园市监案字〔20180154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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