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持续优化园区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1〕403号)、《关于建立苏州市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要求,经管委会批准,决定建立苏州工业园区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在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工作,研究重大问题,分析发展形势,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落实;提出加强和改进长效机制工作的意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宣传和统战部、政法委(司法局)、经发委、规建委、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自贸区综合协调局为牵头部门。
联席会议由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规建委、行政审批局各一位分管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或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贸区综合协调局;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经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联席会议召开前,可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研究推进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或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推动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五、责任分工
(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为全区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工作牵头部门;
(二)规建委抓总负责园区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相关工作,行政审批局抓总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整合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相关工作;
(三)宣传统战部、政法委(司法局)、经发委、生态环境局等开展行业监管和具体业务工作,配合规建委、行政审批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落实工作;
(四)自贸区综合协调局负责建立本地区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配合省、市有关部门落实工作。
六、重点工作任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须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1〕403号)、《关于建立苏州市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要求;对于具有时间节点性质的工作,制定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列示如下:
工作内容 |
时间节点 |
责任部门(地区) |
一、建立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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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牵头部门,建立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 |
2021.7月底前 |
自贸区综合协调局 |
统筹制定相关制度规则,明确并落实监管职责分工、协调处理相关质疑与投诉,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
确定牵头 部门后 |
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及相关部门 |
二、规范制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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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制度规则年度制定计划(未列入计划的制度规则,原则上不得出台) |
每年度 |
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及相关部门 |
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出台一定期限内,将相关制定依据、制定说明和文本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司法局 |
制度规则出台10个工作日内 |
制度规则出台单位(报政法委(司法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按条线转报市级部门) |
三、加大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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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本部门、本地区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清理工作,并将保留的相关规定目录及文本电子版报送市发改委 |
2021.11月底前 |
自贸区综合协调局 |
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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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2021.9月底前 |
规建委 |
完成首次随机抽查,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网上公示,并推送至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平台 |
2021.11月底前 |
规建委 |
五、畅通异议、投诉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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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异议、投诉网上办理,各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应当按照法定流程、要件形式,实现异议、投诉在线接收、转办功能 |
2021.11月底前 |
规建委、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六、建立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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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开通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专栏或信箱 |
即日起 |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
建立省、市、县三级转办机制 |
牵头部门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