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相关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产业发展 > 产业相关政策
园区管委会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产业载体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1-05-26 15:04:00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21-05-26 15:04:00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产业载体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园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18日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产业载体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展现高质量发展新作为、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盘活低效产业用地,充分发挥产业载体在产业转型、科技创新、资源集约利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产业生态布局、产业资源提升的新模式,根据《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益的指导意见》(苏府办〔2020〕31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委办〔2020〕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产业载体综合评价,执行差别化措施,强化优质产业载体的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动产业载体不断提质增效,争取通过3年左右时间,形成一批经济贡献大、产业集聚度高、创新能力强、管理规范、服务专业的特色产业载体。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以园区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为依据,强化产业载体的合规运营。实行产业载体准入鼓励清单及负面清单管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强化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政务服务机制,提高对产业载体及入驻企业服务效能,推动产业载体规范、健康发展。

(二)坚持正向激励、反向倒逼。基于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深化园区产业载体分级分类管理及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对优质高效的产业载体给予奖励或表彰,加大对低端低效产业载体的淘汰和整治力度,推动转型升级。

(三)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树立鼓励产业载体提质增效的鲜明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支持采用联合建设、合作运营、委托经营、股权合作等模式,推动产业载体改造提升,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产业载体准入清单。依据法律法规及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编制产业载体适用的鼓励、限制、禁止行业、领域清单,支持产业载体引入鼓励清单内行业、领域项目。(责任单位:经发委)

(二)推动产业载体转型提升。加快产业集聚。推动产业载体围绕园区“2+3+1”的特色产业体系,以产业链为导向,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进一步提升产业配套、协作水平,实现产业集聚。加强产业引导。以功能区与辖区内产业载体签订《苏州工业园区产业载体告知承诺书》为抓手,形成产业载体清单,将产业载体运营要求、适用产业,以及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评价等情况告知产业载体土地使用权人或运营机构,对产业载体发展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引导。提升产业动能。鼓励产业载体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并在满足相关审批核准事项的条件下,以联合建设、合作运营、委托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开展对外合作。支持各类产业基金、金融机构针对产业载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障产业载体改建、扩建的资金需求,推动产业载体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各功能区、经发委、科信委、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

(三)规范产业载体监管评价。建立产业载体信息化管理机制。依托“经济大脑”及“产业转型升级监管平台”,建立以企业营收、税收贡献、研发投入、发明专利、资质认定等指标为基础的入驻企业数据库,实时更新产业载体股权变更、用地变更、房屋出租、产业协议等动态信息,形成“一企一档”、“一地一档”。建立产业载体综合评价机制。将产业载体全部纳入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体系,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将产业载体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优先发展类)、B(支持发展类)、C(含C-警示级)(提升发展类)、D(转型淘汰类)四个等级。(责任单位:经发委、各功能区)

(四)开展产业载体分类管理。相关资源要素实行差别化配置。根据《关于鼓励全面深入应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的指导意见》,对A、B、C(含C-)、D四类产业载体,在土地使用税、用电、用气、排污等方面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正向激励,反向倒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给予表彰奖励,给予当年获评A类产业载体土地使用权人最高50万元的优秀发展奖励;给予当年获评B类、C类产业载体,且较上一年度提档升级(不含降级后再提升)的土地使用权人每级最高20万元的提升发展奖励。对表现突出的产业载体土地使用权人授予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产业集聚、绿色发展等特色发展荣誉奖项。有条件放宽配套用房空间资源要素配比。允许连续两年获评A类的产业载体,经审批后,配置委外经营的食堂、咖啡、简餐、小型超市、文印、银行小型网点,该经营性配套原则上不超过总计容面积4%,且一般不超过5000平方米。除食堂外,单个项目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对于用地性质为工业的产业载体项目,该4%的经营配套计在15%的计容建筑面积配套用房内。鼓励在满足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前提下,推广应用自动售货机、扶贫专柜、箱式无人超市等AI设备。(责任单位:经发委、规建委、生态环境局、国税局)

(五)提升产业载体服务能力。针对产业载体多元需求,各功能区、招商部门及相关部委办局以挂钩走访、产业载体沙龙、培训指导、资源对接等多种方式,在项目招商、改建扩建、安全生产、淘汰落后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信息及指导,帮助产业载体提质增效。积极探索“停车经济”、“峰时公交”等市政配套新模式。(责任单位:各功能区、投促委、经发委、规建委、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六)加强产业载体培训宣传。加大对产业载体及入驻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产业载体高质量发展意识,引导产业、企业升级。梳理产业载体转型升级过程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建立产业载体间的沟通交流机制,通过比学赶超全面提升园区产业载体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各功能区、经发委)

(七)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信用监管。事前阶段,各功能区与企业签订《苏州工业园区产业载体告知承诺书》,对产业载体举办人、场所条件、经营准则及接受评价等事宜进行约定;事中阶段,通过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模型,定期评估产业载体及入驻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并依据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事后阶段,通过运用审批、监管、执法、信用联动机制,对失信载体及入驻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并督促整改,进行信用修复。(责任单位:经发委、各功能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园区存量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统筹产业载体提质增效的各项工作,定期听取产业载体建设发展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产业载体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于符合产业载体提质增效方向的土地用途变更、股权变更、用地转让、更新建设等需求,优先纳入存量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事项。存量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发委)协调推进产业载体提质增效各项工作。(责任单位:经发委、各功能区、规建委、行政审批局)

(二)加强部门联动。功能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梳理产业载体清单,制定产业载体提质增效的年度工作计划,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参与、配合各项评价和检查工作,推动产业载体提质增效政策的落实。各职能部门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发挥在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与功能区形成协同推进、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管理网络。(责任单位:各功能区、规建委、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

(三)做好资金保障。安排一定规模的产业载体提质增效专项经费,以产业载体的提档升级为核心,通过财政资金奖励的方式,对评价级别高、产业集聚好、转型提升快的产业载体予以奖励。(责任单位:财审局)

(四)建立考核机制。存量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制定和下达年度目标任务,设定考核指标,明确相关工作的责任单位,对产业载体提质增效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在推动产业载体提质增效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五、附则

(一)本意见所称的产业载体,是指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已完成不动产登记且土地用途载明为工业、工业(研发)及科教(研),承租人达五家以上实体经营独立法人(关联公司除外),列入园区产业载体清单的产业园及以产业园形式存在的产业载体。

(二)存量工业用地生产空间转型为产业园的更新建设,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存量工业用地更新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苏园管〔2020〕66号)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苏州工业园区产业载体鼓励发展产业清单

2.苏州工业园区产业载体准入负面清单

3.苏州工业园区产业载体告知承诺书

附件1

苏州工业园区产业载体鼓励发展产业清单

为立足园区产业“家底”,锚定产业发展方位,依托载体促进产业提质增效,推动园区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特制订园区产业载体鼓励发展产业清单。

一、两大主导产业

1.系统级封装、晶圆级封装、硅通孔技术等先进封装模式。

2.5G核心器件技术开发、中试验证、产品分析测试平台,中高频射频器件、无线网络、高端芯片等核心关键共性技术。

3.曝光机、刻蚀机等关键设备研发制造项目及量子点显示、柔性纳米电子与显示等关键技术研究。

4.智能制造装备、智能及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装备,配套发展航空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核心零部件。

5.高端数控装备制造技术,大力发展智能传感器、控制系统、精密仪器仪表等关键零部件产品。

6.毫米波雷达、激光雷达、机器视觉等感知系统的生产制造,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

7.新型高效电机系统、硅衬底LED、环境大数据物联网设备、节能信息控制系统等高端高新节能环保装备的生产制造。

二、三大新兴产业

8.以临床用药需求为导向的新药研发产业链,新机制抗体药物、原创靶点小分子药物等技术领域的研发、生产。

9.高端医学影像设备、植介入器械、手术精准定位导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等产品的研发、生产。

10.细胞治疗、基因治疗、基因检测、合成生物学等领域的研发,干细胞、基因编辑等技术的推广应用。

11.纳米真空互联实验站。

12.光电子材料、新型电子元器件材料、纳米生物材料、微球材料、纳米纤维材料等前瞻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

13.以氮化镓为主的第三代半导体、以MEMS为主的微纳制造、纳米新材料三大领域的研发、生产。

14.生物医用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新型传感器材料等关键战略材料及光电子材料、新型超导材料、智能仿生材料等前沿新材料的研发、生产。

15.国际人工智能算法实验室。

16.智能芯片、智能软件、智能硬件等产业的研发、生产。

三、现代服务业

17.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软件等基础性软件技术和产品开发、运维。

18.云计算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工业云生态系统的开发、运维。

19.产业链大数据资源整合和分析平台及面向金融、能源和物流的大数据产品和解决方案。

20.金融科技设计研发。

21.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和新材料关键部件研发,IC设计、工业软件设计、高端装备和消费品外观设计等细分领域。

22.高端制造、新兴产业、公共服务业三大检验检测与认证服务。

四、数字经济

23.工业互联网平台、系统解决方案、新一代网络设备、工业软件、工控系统与传感器、网络安全设备的开发、生产。

24.多元异构传感器融合定位与自主目标感知技术的开发。

25.车联网云控平台。

26.网络视听平台。

27.数字文化与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在线新经济融合应用项目。

28.加密算法、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网络架构等区块链核心技术项目。

29.金融、工业、民生等领域的区块链融合示范应用项目。

五、其他经管委会批准鼓励实施的项目

附件2

苏州工业园区产业载体准入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产业载体的集约利用,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同时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特制订产业载体准入负面清单,各市场主体不得新增产能或投资建设负面清单中所列行业或领域项目。

1.根据国家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苏州市2020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要点》(苏府办〔2020〕135号)文件规定,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在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装置、工艺、项目。

2.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文件规定,按照企业性质纳入特别管理及限制、淘汰、禁止类目录的装置、工艺、项目。

3.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纳入限制、淘汰、禁止类目录的装置、工艺、项目。

4.不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城市空间总体规划的项目。

5.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项目和禁设区域清单〉的通知》(苏园管〔2018〕91号)规定,在工业、工业(研发)用地上的建筑物内,禁设需要改变建筑结构、消防要求等级高、人流密集的项目,包括住宿、餐饮、娱乐(含歌舞厅娱乐活动、电子游艺厅娱乐活动、网吧活动、其他室内娱乐活动及游乐园)、教育培训、金融(经营范围或名称中含“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商业零售、体育健身、洗浴足疗、养老医疗(经规划批准的商业配套除外)、商务秘书和集群登记(各部委办局认定除外)。

6.其他不符合环保、能耗、安全、金融风险防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的项目。

7.被列为信用联合惩戒黑名单,且仍在公示有效期内的项目。

注:经管委会批准的项目除外。

附件3

苏州工业园区产业载体告知承诺书

(样本)

〔    年〕第    号

功能区:

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产业载体:

(法人)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地   址:                     

联系方式:                       

(自然人)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地   址:                     

联系方式:                       

苏州工业园区XXX区管委会的告知

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产业载体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州工业园区关于鼓励全面深入应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的指导意见》《苏州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充分发挥产业载体在产业转型、科技创新、资源集约利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本功能区就辖区内产业载体提质增效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告知对象

产业载体备案对象为已完成不动产登记且土地用途载明为工业、工业(研发)及科教(研),承租人达五家以上实体经营独立法人(关联公司除外)的产业园及以产业园形式存在的产业载体。

二、相关条件

产业载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举办产业载体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举办产业载体的自然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产业载体的,应当签订联合经营协议,明确宗旨、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和权利义务等。

(二)场所。产业载体应与园区规定的土地用途相适应,所用建筑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规定。

(三)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规划要求,不随意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开展、引进《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产业载体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中负面清单所列经营项目。督促入驻企业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类许可手续,并在指定区域内按指定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履行安全、环保等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管、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             评价及相关应用

产业载体土地使用权人应积极配合苏州工业园区对产业载体的评价。根据年度评价得分情况,产业载体及其入驻企业将分成A(优先发展类)、B(支持发展类)、C(含C-警示级)(提升发展类)、D(转型淘汰类)四个等级。根据相关政策,将在土地使用税、用电、用气、排污等方面对产业载体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四、             诚信管理

产业载体土地使用权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失信信息将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本单位信用档案,并由失信主体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的告知

所有将产业载体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研发、服务等活动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各类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落实国家、省、市和园区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规定要求,并承诺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是产业载体的所有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运营机构是指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授意)转租、受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出租或者管理出租载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的物业管理机构、载体实际控制人、转租载体人及“二房东”等。出租人是指产业载体土地使用权人或运营机构。承租人是指租用载体进行生产、研发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 出租人对承租人在产业载体内从事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具有及时制止和向当地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具有协助有关部门对产业载体及承租人实施安全监管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应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出租人不因承租人担责而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依法尽职除外。

第三条 出租人在出租产业载体前,应充分了解承租人租赁载体的用途和生产工艺设备,以及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定。出租人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并提醒承租人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审批手续;对于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承租人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并应设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同时还需向出租人、项目引进部门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如实申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日使用量、年使用量、最大储量、储存场所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等资料。在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前,应提醒、督促承租人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拒不办理的,应及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出租人不得将产业载体出租给承租人用于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了解承租人安全生产审批手续办理情况,未办理的应拒绝承租人入驻。

第五条 出租人对出租的产业载体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承租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督促承租人消除隐患。承租人应安全使用产业载体内设备设施,履行安全责任,接受出租人的安全生产指导,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第六条 出租人应当配合和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对产业载体和承租人生产经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当地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七条 承租人在产业载体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除依法追究承租人责任外,还应追究出租人的相应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委托运营机构对产业载体进行租赁和管理的,应当与运营机构签订授权委托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并监督运营机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义务;运营机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土地使用权人和运营机构各自担责。

第八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应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租人将产业载体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租人的,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 出租人在出租产业载体活动中,参与或帮助承租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苏州工业园区产业载体安全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2.苏州工业园区产业载体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样本)

附件1

苏州工业园区产业载体安全管理工作导则

(试行)

为加强产业载体出租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减少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制定本导则。

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1.出租人出租前须自行检查产业载体是否具备出租条件或是否取得相关许可,不具备出租条件或未取得相关许可的产业载体不得出租给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出租后,承租人可能涉及新、改、扩建或厂房装修的,出租人要督促承租人办理规划、建设施工、消防、环保等审批手续,未取得许可的,要予以制止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前,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应资质进行调查,出租人不得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已经签订租赁协议的,出租人应自行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重新进行确认,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3.出租人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提供任命书)负责本出租区域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并配合网格员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出租人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安全运营机构员,应按时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4.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或在租赁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新签、续签租赁协议的,租赁主体须同时签署《苏州工业园区产业载体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已签租赁协议的,须补签《苏州工业园区产业载体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5.集体资产出租须履行相关批准手续,个人资产出租须将《苏州工业园区产业载体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向属地安监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未履行该程序的出租人提升监管级别,加大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后,应及时知会网格员并协助网格员建立承租人的“一企一档”。

6.出租人须向承租人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的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等。

7.出租人应协调解决承租人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8.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转租、是否存在“三合一”、是否取得安全标准化证书、是否合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涉及金属热加工或产生粉尘的作业、是否改变生产工艺、电气线路是否穿管等。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并如实记录安全检查情况,发现承租人有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所在网格的专职安全员报告并协助处置。

9.承租人应服从出租人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并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演练并记录演练情况。出租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配合相关部门救援及后续事故调查工作。

10.承租人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1.涉及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的,出租人、承租人均要向土地使用权人属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按照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苏园管〔2019〕6号)精神和“八防”工作有关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2

苏州工业园区产业载体租赁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书

(样本)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经协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厂房基本情况(包括所处位置、结构、产权信息等)

二、租赁基本情况(包括承租用途、期限等信息)

三、双方责任义务

(一)甲方责任义务

1.出租前保证产业载体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出租期间负责产业载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正常维修。

2.核实乙方从事安全生产经营的相关资质。

3.核实乙方实际生产经营与承租承诺是否一致。

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乙方违法违规违约生产经营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整改,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5.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送安全事故信息,协助安全事故救援,配合调查取证。

6.其他:

(二)乙方责任义务

1.依法依规依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

2.安全生产制度完备,安全管理机制健全,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3.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4.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作业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

5.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和甲方报送安全事故信息,协助安全事故救援,配合调查取证。

6.转租厂房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7.其他:

四、协议效力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任何一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产业载体的承诺

我方就功能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告知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认真阅读并了解《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产业载体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州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关于鼓励全面深入应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的指导意见》的全部内容和相关要求,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守信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规划要求,不随意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开展、引进《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产业载体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试行)》中负面清单所列经营项目。督促入驻企业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类许可手续,并在指定区域内按指定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履行安全、环保等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管、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 同意将该承诺内容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

本公司信用档案,并同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自愿接受将失信

信息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本单位信用档案,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产业载体(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苏州工业园区          区管委会: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分享到: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