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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记录

园区工程领域从业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管理规定

时间:2008-09-17 11:35  |  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文件

苏园规[2008]16

苏州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企业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园区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不良信用记录的建立

在园区发生附件所列不当行为的企业,以及在园区以外发生附件所列不当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被通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经园区规划建设局核准,将列入园区不良信用记录。

二、不良信用记录的录入

不良信用信息由园区规划建设局、质安站、一站式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有形市场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采集,经核实确认后,由规划建设局建设处统一汇总录入。录入程序如下:1、信息采集部门填写“不良信用记录录入审批表”,并提供相应依据材料;2、分管局长批准;3、局长批准;4、建设处将相关信息录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不良信用记录的公示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网(http//pcb.sipac.gov.cn)、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对根据本办法认定的不良信用记录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不良信用企业名称、不良信用行为内容、有关处理结果等。

四、不良信用记录的撤销

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整改到位且相应处罚期限(如有)到期后,可以提出申请撤销不良信用记录。撤销程序如下: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2、责任处室签署初审意见;3、分管局长批准;4、局长批准;5、建设处将相关不良信用记录撤销。

五、不良信用记录的适用

1、园区政府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限制已列入园区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参加投标,特殊情况需要允许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参加投标的,应当由招标人提出申请并经过园区规划建设局的批准。

2、非园区政府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应慎重选用列入园区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作为承包商,特殊情况需要选用不良信用记录企业的,发包人应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确认函,并报园区规划建设局备案。

3、不良信用记录是园区规划建设局及有关管理部门对从业企业实施综合考评、资格审查、年检、资质升降、经营范围增减、资质或资格证书吊销以及从重处罚的重要参考资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附:苏州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领域不当行为目录

1.  无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业务;

2.  以受让、借用、盗用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使用他人名义承接工程业务;

3.  以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业务;

4.  以伪造、涂改、复制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承接工程业务;

5.  串通投标,哄抬或者压低标价,或者采用行贿或者给其他好处等影响公平竞争的手段承接工程业务;

6.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或被暂扣;

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8.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9.  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0.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11.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12.   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13.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的质量安全事故;

14.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

15.  按合同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16.    在抢险救灾等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中,不服从管理或不听从指挥;

17.   对施工人员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18.   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造成恶劣影响;

19.    恶性逼讨工程款及恶性讨薪,引发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2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1.  一年内由于质量、安全行为被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开具停工单达三次及以上;

22.    不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

23.    园区综合大检查评分成绩差,受到通报批评;

24.    法律、法规及文件等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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