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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创新科技金融服务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8-03-22 16:44:00   |   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促进苏州工业园区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创新,推动金融、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园区创新型经济发展,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专项资金从园区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资金以及园区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等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在股权投资、风险补偿、债务融资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涉及企业的补贴资金从科技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涉及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从金融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是指注册在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净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且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纳米技术应用等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型自主品牌培育企业、各级领军人才企业、低碳节能服务企业等,具体由园区科信局或园区经发委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机构是指为园区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信誉良好、运行水平较高且具备行业资质的保险公司(含分公司、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含分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创投机构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金融创新产品是指经园区科信局或园区经发委(节能环保类企业专项产品)等部门和金融局共同审核同意,由新兴产业风险补偿资金提供风险分担,与金融机构共同开发的债权融资产品。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设立领军人才直投基金(以下简称领军直投基金),重点加强对领军人才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对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领军直投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支持;对于拥有领先技术、创新商业模式且发展快速的非领军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300万人民币的风险投资支持,并鼓励其申请园区领军人才。获得风险投资支持的非领军项目数量占投资项目总数量的比例不超过10%。

第六条  发挥政策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灵活、快速、组合优势,为园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首贷”、“首保”、“首投”等综合科技金融服务,对单户企业可提供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小额贷款支持。

第七条  设立新兴产业风险补偿资金,通过贷款损失补偿或风险分担的模式,对金融机构在科技型企业债权融资方面给予支持:

1. 对注册在园区的银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不含政策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投放的中小企业贷款本金的实际损失,给予20%的风险补贴,单个机构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 对注册在园区的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发生的年度本金理赔损失超过当年保费收入150%的部分,给予50%的风险补贴,单个保险公司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 对注册在园区的融资担保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含政策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形成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本金代偿的实际损失,给予20%的风险补贴,单个机构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 对注册在园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当年形成的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本金代偿的实际损失,给予20%的风险补贴,单个公司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5. 对园区政策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科技贷款(含科技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计提损失准备金,计提比例不超过年末科技贷款余额的4%。

6. 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贷款风险共担的方式,共同开发金融创新产品。其中,园区风险补偿资金的分担比例最高不超过50%,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分担比例最高可增加至70%。单户企业风险补偿资金项下的贷款本金余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扎根贷不超过1亿元,具体以签署的金融创新产品协议为准。合作银行原则上应发放不高于预存风险补偿资金额度10倍的专项贷款。

本条不能与前述1-5条重复适用。

7.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合理安排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原则上用于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补偿资金不高于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80%。

第八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科技型企业、政策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支付的债务融资成本,给予以下支持:

1.对中小企业支付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以及企业参与金融创新产品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所支付的人民币贷款利息,根据企业规模、信用等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上年度净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含)且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中小企业,补贴比例为50%;上年度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且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中小企业,补贴比例为40%;上年度净资产超过3000万元或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创新产品参与企业或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补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部分,最高补贴比例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对政策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市场融资费用,给予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补贴;园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按照当年度领军政策执行。

2.对中小企业支付的科技保险费或企业参与金融创新产品支付的科技保险费给予30-50%的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具体险种及补贴比例详见附件);对于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并获得上级知识产权保险补贴的园区企业,按照获得上级保费资助总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知识产权保险补贴的企业不能重复享受知识产权维权费用。

3.对中小企业支付的融资担保费或企业参与金融创新产品支付的融资担保费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对中小企业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或企业参与金融创新产品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5.对科技型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双创债等直接融资产品,给予票面利率30%的补贴,单户企业年度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6.对中小企业支付的征信报告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金融机构在开发金融创新产品、做大科技型企业融资规模方面,给予以下支持:

1.对融资担保机构参与金融创新产品担保或者为园区科技型企业提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双创债等直接债务融资担保的,给予实际担保金额0.5%的奖励,单个担保公司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业务团队激励。

2.对注册在园区的保险公司办理的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国内短期贸易信用险当年保费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10%的奖励,单个保险公司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业务团队激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限三年。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政策兑现按规定需经专业机构审计,审计费用由科技专项资金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本意见的操作细则,并负责政策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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