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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8-03-22 16:50:00   |   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园区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协调发展,提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全面提高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第一条  园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已要求实质审查的,按照实际缴纳的费用补贴(包括:申请费、印刷费和实质审查费),上限不超过3500元/件。

第二条  园区每年开展优秀专利申请文件评选活动,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被评为优秀的,给予每件3000元的奖励。

第三条  园区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给予申请人每件5000元奖励;实施知识产权“清零计划”,对于企事业单位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再给予2000元奖励。

第四条  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给予相应的发明专利授权费(含专利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补贴。

第五条  园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国外专利(含PCT)获得授权后,并且经评审纳入省知识产权局奖励范围的,给予申请人每件专利每个国家5万元补贴,每件专利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园区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内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当年累计不超过2万元,首次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七条  推进园区版权工作开展,企事业单位进行版权登记的,给予每件100元补贴;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给予每件300元的补贴。同一单位当年补贴不超过20件。

第八条  园区企事业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给予申请人每件1000元补贴。

第九条  结合国家、省、市年度知识产权工作重点,以及园区产业创新发展需求,每年安排一定经费支持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和知识产权评议等工作开展。具体项目内容和经费管理参照《省政府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7〕32号)和省、市知识产权局对应的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二、推进知识产权运用

第十条  围绕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和人工智能产业等领域,组织实施年度园区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计划,发布产业专利导航和企业专利微导航项目指南,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大户承担产业专利导航和企业专利微导航的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并经评估后给予50%的经费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园区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对依法设立并经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园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经自主申报并审批通过后,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和奖励。补贴和奖励标准为:按各机构和公司年度对园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发放额的1.5%给予补贴,主要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对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损失进行补偿;贷款奖励的标准为当年对园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发放额的1%。上述二项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对于上年度有研发投入且有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购买园区自主品牌的专利检索、分析和管理系统(或账号),给予相应的年费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对于被列入上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工作的单位,结合其具体建设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和运维经费补贴。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对于维权主体获得司法终审胜诉,或者在和解撤诉中获得利益,给予一定的维权援助补贴。补贴范围为律师或代理费、诉讼费、保全公证费、工商查档费等维权费用,补贴额度为上述费用的30%,单一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单一企业年度资助额不超20万元。

四、完善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五条  加快建设“国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训(苏州)基地”。结合园区企业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需求,制定年度知识产权培训计划,每年安排培训经费1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园区企事业单位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入选“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个人,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或者入选“省知识产权骨干人才”的个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上述获得奖励的个人须在园区缴纳社保满一年。

第十七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园区,对于正式落户并正常开展业务的机构,给予3年房租补贴;对于为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适当奖励,上限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限三年。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政策兑现按规定需经专业机构审计,审计费用由科技专项资金承担。原《关于支持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科2016〔9〕)中的第七条继续执行到项目实施期满,其他条款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本意见的操作细则,并负责政策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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