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管委会首页
繁體 |English |日语 |无障碍 |关怀版
当前位置: 首页>下载中心

下载中心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9-03-04 15:45:17   |   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审批局 规划建设委员会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苏人保〔2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园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都应当依法依规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对难以按缴费工资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的施工人员,以项目(施工合同)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工伤保险费率按工程合同价的1‰缴纳,其他工程工伤保险费率按工程合同价的0.6‰缴纳。对新施工项目根据该施工企业在园区已实施项目的工伤发生率与工伤保险支缴率情况实施浮动费率。

二、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由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工伤保险费缴纳数额,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费到账后出具《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各相关部门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监管工作。

三、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后10日内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参保职工花名册,参保人员变动时应当即时报送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四、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治,并按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驻园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窗口)申报工伤。

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申请工伤认定前须经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四方确认,并及时向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备案。

五、本通知自20193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苏人保〔20191号)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228

分享到: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