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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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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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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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放射性同位素转让
(进口源由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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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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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关于对苏州工业园区辐射安全许可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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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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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审批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
2.分批次转让放射性原料的,转入单位一年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一次,其余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每6个月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
(二)转让备案
转入、转出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转入、转出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的1年内)至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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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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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审批:
1.《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一式四份;
2.转让双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
3.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4.在用放射源之间的转让还需附有放射源生产单位一年内出具的有效合格证书。
(二)转让备案:
1.经审批的《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1份;
2.含有放射源编码、活度等信息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厂说明文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台账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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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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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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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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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选择线下办理或线上办理方式办理相关事项:
线下办理流程
1. 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填好的表格;
2.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园区现代大厦8楼国土环保局提出申请;
3.材料齐全的当即受理,材料不齐的现场修改或退还申请人补充;
4.国土环保局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通过的,打印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
5.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辐射安全许可证》。
线上办理流程(不见面审批)
1. 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填好的表格;
2.申请人将相关材料邮寄至国土环保局审核人员;
3.国土环保局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通过的,打印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存在问题的,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4.国土环保局审核人员将《辐射安全许可证》邮寄至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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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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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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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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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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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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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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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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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环评与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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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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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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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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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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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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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8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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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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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yj@sip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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