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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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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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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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内生产、销售、使用以下类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
1.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
2. 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3. 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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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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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关于对苏州工业园区辐射安全许可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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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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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
2.有1名或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按规定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7.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8. 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0.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二)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的,已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备案手续。
2. 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3.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按规定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 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5.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6.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7. 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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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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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一式两份);
2.经审批或备案的环评文件(核技术利用项目);
3.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任命技术人员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文件;
4.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及台帐管理制度;
5.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6.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7.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书、个人剂量监测协议复印件;
以上材料确认后,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领材料清单》(见附件),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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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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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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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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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选择线下办理或线上办理方式办理相关事项:
(一)
线下办理流程
1. 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填好的表格;
2.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园区现代大厦8楼国土环保局提出申请;
3.材料齐全的当即受理,材料不齐的现场修改或退还申请人补充;
4.国土环保局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通过的,打印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
5.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
线上办理流程(不见面审批)
1. 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填好的表格;
2.申请人将相关材料邮寄至国土环保局审核人员;
3.国土环保局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通过的,打印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存在问题的,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4.国土环保局审核人员将《辐射安全许可证》邮寄至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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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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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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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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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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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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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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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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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环评与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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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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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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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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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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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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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8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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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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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yj@sip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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