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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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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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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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过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备案)后,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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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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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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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过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备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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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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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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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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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新建、改建、扩建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由园区国土环保局直接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2、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由园区国土环保局预审后,送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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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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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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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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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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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8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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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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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环评与信息处 工作日:9:00-12:00, 14:00-17:30;
材料递交和领取可以选择邮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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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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