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要求,经列入苏州市2023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企业申报、内部审核和外部财务审计等程序,拟对以下项目给予补助,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从2024年1月31日至2月5日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认为公示项目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申报过程中存在问题,均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电话、邮件等形式向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反映。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需盖公章;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要求署真实姓名。
公示受理部门: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
电话:66680869
邮件:syh@sipac.gov.cn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