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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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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10-22 17:30:00   |   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1、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建设不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文件要求的建设项目。

2、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0号)等文件要求,项目环评审批前,需通过项目属地功能区合规性论证。

3、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等文件要求,项目环评审批前,需通过节能审查,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4、严格执行《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建设。

5、禁止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对现有项目进行技术改造的,需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2094号)、《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化治〔20214号)等文件要求。

6、禁止新建含电镀(包括镀前处理、镀上金属层、镀后处理)、化学镀、化学转化膜、阳极氧化、蚀刻、钝化、化成等工艺的建设项目(列入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项目除外),确需扩建的,企业需列入《苏州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AB类企业。

7、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水泥、造纸、制革、平板玻璃、染料项目,以及含铸造、酿造、印染、水洗等工艺的建设项目。

8、禁止新建含炼胶、混炼、塑炼、硫化等工艺的建设项目,确需扩建的,企业需列入《苏州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AB类企业。

9、禁止新建、扩建单纯采用以电泳、喷漆、喷粉等为主要工艺的表面处理加工项目(区域配套的绿岛项目除外)。

10、禁止建设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生产性项目;禁止新建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的单纯采用以印刷为主要工艺的建设项目,以及单纯采用混合、共混、改性、聚合为主要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建设项目(包括采用上述工艺生产中间产品后进行喷涂、喷码、印刷或组装的项目);对现有项目进行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需列入《苏州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AB类企业。

11、禁止采取填埋方式处置生活垃圾;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废弃物等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及处置项目建设。

12、禁止建设其他不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相关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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