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企业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214号)和《关于做好苏州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苏环字执法〔2020〕12号)等要求,结合园区企业污染物排放现状,我局确定了2020年度新增污染源自动监控企业名单。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在2020年8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污染源监控设备的选型、安装、联网和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1.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尽快启动自动监控设备选型、采购、安装以及配套站房和供电保障等工作。
2.对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3.根据名单中的要求,自行选定并采购相应设备,所选设备以及安装条件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具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
4.设备安装到位,完成数据联网工作后请及时进行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提交备案材料。
5.非甲烷总烃和重金属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后,可按照《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9〕2号)申请资金补助。
6.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过程中,我局将提供技术支持。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