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就苏州工业园区2008年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凡于2008年1月1日前经我局登记注册的各医疗机构均需参加校验。
二、校验申请:参加校验的医疗机构,于2008年7月31日前,登录到网址http://health.sipac.gov.cn/进行网上填报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及2007年度工作总结。
三、校验时间:2008年7月1日—7月31日。校验评审组由园区社会事业局、园区卫生监督所的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结果将作为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等级评审的重要依据。
四、凡逾期不进行校验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